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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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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在认定夫妻债务时,应当合理分配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举债人配偶一方完成"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后,超出日常需要举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债权人一方。【案情】田某诉称,2014年7月底,刘某向其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每月2000元。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茶叶店生意。
作者 耿露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10-112,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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