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执行程序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应当予以及时、合理地保护,此为法之平衡理念的体现。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解决执行衍生争议的救济方式,便是为了均衡执行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涉权益的保护,同时制约执行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这一平衡理念的落实,需要通过救济的及时性、合理性得以实现。但我国目前执行异议制度因审查事由划分标准不够详尽,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抑或执行标的异议的程序易造成适用混淆。如此一来,对于实体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而言,并未能提供合理的救济。其次,案外人异议的前置审查所发挥的过滤效果不足,反而增加了案外人寻求救济的负担,与设计目的相向而驰。因此,为使执行异议制度充分发挥平衡权利与权利的救济功能,应明确执行异议事由的界分标准,发挥案外人异议前置的过滤功能,准确对接异议后位的诉讼程序。
出处
《净月学刊》
2018年第1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