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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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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王洪成
机构地区 河南教育学院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3年第1期248-269,共22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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