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19年《魏玛宪法》首次明确受教育权伊始,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陆续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承认和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近年来在我国,以各种形式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围绕着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救济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并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从基本权利的实现机制人手,明确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宪法效力所及,有助于克服受教育权实现中遭遇的种种障碍,并寻得正确而有效之补救。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4年第1期41-65,共25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