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在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院正式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该解释给私募基金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影响和警示。私募基金在投资公司时要重新审阅签订的交易文件,并积极掌握在投资公司内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在私募基金自卫、自救、自强的同时,国家通过"公司法解释四"给予基金适当的法律干预和司法保障,以确保私募基金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推动其在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出处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