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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区别——兼论防卫过当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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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原刑法第17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所作的重大修改,也是对防卫过当的条件做出的比原刑法更为严格的限制。本文侧重于从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关系的不同观点出发,对防卫过当的转化性问题做了探讨,分析了防卫过当的性质和特征等一系列问题。
作者 张熊
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第S1期51-52,55,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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