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据此我们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关于利用专利技术商品的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共授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约定范围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专利实施期限、区域、形式和使用权范围,就实施期限来说,它包括在整个和在某一段专利存续期间的实施许可;就实施区域来说。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A01期89-90,93,共3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