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权力)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抑或是结果不合法,三者任一都在根本上动摇决策有效性,进而阻碍通过决策有效分配社会公益这一公共治理目标之实现。故当前国家公共决策立法宜应严格遵循合法性考量,在恪守民主、科学和法治三原则的基本前提下,进一步将决策体系对于三原则之要求具体化为公众参与、政策协商、意见协调、专家意见法律处置、权力法定、正当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七项子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体系合理构建一个逻辑关系明确的决策程序体系。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25-236,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一般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GD14CFX04)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