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是专门规定原票据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平衡问题的制度。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后,存有不少缺漏。《票据法》第12条第1款是否规定了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这两种情形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学者之间多有争议。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1款是关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应该可作扩张解释,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这两种情形适用善意取得。
出处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