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运而生,但其劳动者地位和权利救济却面临尴尬境地。劳动法未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司法适用中却将其劳动者权利予以缩限。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地位的质疑,全因未能准确把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特质所致。本文从劳动者法律概念的本质出发,结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点,将劳动者进行分层管理,协调劳动法和公司法的适用,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地位。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96-197,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