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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应实行人格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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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是指拟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经营者须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经营保证金去“购买”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并且经营者有权按一定比例索取企业剩余。而这种法人财产权只有当企业盈利时,才赋予经营者,而当企业不盈利乃至亏损时,国家就收回其法人财产权,并将其经营保证金全部充公,以部分补偿国有资本的损失。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6年第ZE期9-9,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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