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就是公法主体,即为维护公共利益,完成国家任务而存在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主体,国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在于给予国家完成公共任务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手段。对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而言,关于国家和公共机构的立法设计应当坚持国家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共机构原则上非法人,例外情况下以特别法赋予其公法人格。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2期64-83,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研究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产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09CKS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