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系统性金融危机是一种复合型的现代金融危机,有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这种金融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依法介入才能得到矫正。作为基础货币供应者的中央银行和作为财政资金管理者的政府理应合作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其各自的法定职责和实施机制构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内容。经济法应对系统性金融危机有层次之分: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混业经营应当善尽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定职责,以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应当承担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或问题资产的法定职责,以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与此同时,政府应当牵头设立常规性的金融稳定基金和应急性的金融危机救援基金,阻断金融危机向财政危机的转化。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158-181,共24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促进型法研究”(09C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