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司法领域以司法的能动运作为核心,以法院和检察院分工和协作为基础成一体两翼式的展开。检察能动性是指检察机关在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领域,不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地行使检察权,通过以不同方式参与司法审判的形式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实质公平的司法理念。检察能动性的发挥是经济法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经济法案件中发挥检察能动的合理性显而易见。当然,检察能动性的发挥,应当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既要明确检察能动的向度,也要明确检察能动性发挥的限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380-399,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颜运秋主持的2008—2010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与南京大学博士后基金项目——《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研究项目《民行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