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最近修改完毕,已报请国务 院审核。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把国有企业经营权界定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企业的最终拥有者将定位在“股东地位”。此举被认为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大进展。国家今后只管理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即把对企业的实物形态的管理转为价值形态管理。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今后管理资本金主要是指决定企业经营者的任免,监督企业收益情况,决定企业产权变动以及资产经营形式的变动。《条例》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可以命命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股份企业和集体企业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
出处
《经济世界》
1994年第2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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