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共同开发争端可以分为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共同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以及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这三类争端主要是由于对有关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共同开发协议一方出现单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解决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仲裁、国际法院或国际组织、调解委员会以及综合的方法等。今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海上共同开发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时,应坚持政治与外交的方法是首选、仲裁的方法不能完全排斥、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方法宜慎重以及重视运用综合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等。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21,共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本文系作者主持承担的“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项目‘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820006)”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