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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11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8年第2期11-11,共1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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