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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运单提示与告知义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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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寄递服务收寄、投递和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为邮政业发展增添了新动能。与此同时,也对寄递服务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产生了许多新影响,给企业风险控制带来了新挑战。提示与告知义务的法律审视寄递服务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与用户形成的法律关系,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作者 贾玉平 张毅
出处 《中国邮政》 2018年第2期52-53,共2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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