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该以《预算法》为出发点,从加强财政管理的角度,重新认识《政府采购法》,认真厘清过去沿用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带来的困扰,破解政府采购管理难题。政府采购是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预算管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首先,两者主体一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人即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他们同时也是预算单位,是预算管理的执行主体。其次,两者对象一致,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财政性资金被进一步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则意味着和预算支出,预算资金是共同的核心。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8年第2期18-21,共4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