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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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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定义)……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条最后一段文字不甚妥当,住宅小区里“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这是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尤其是维护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现在全部转嫁到物业企业和业主身上,由其承担费用,甚为不妥。目前各住宅小区相关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支出中,保安工资约占60%至75%,“维护相关秩序的活动”从任何角度来判别都属于政府应当承担并提供的公共服务。
作者 范国振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8年第2期104-105,共2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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