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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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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通知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住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出处 《吉林财税》 1995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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