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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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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主营房地...
作者 法文
出处 《吉林财税》 1995年第6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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