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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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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的探讨潘鹏人在计征所得税时,经常遇到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与税法规定不相符的问题。现举例如下:一、“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按5%。...
作者 潘鹏人
出处 《吉林财税》 1995年第12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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