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拿大的法律援助最早产生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律师无偿为穷人提供免费服务,属于律师个人为社会做善事。加拿大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政府认识到有责任建立由政府出资的国家法律援助制度,而不依靠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1968年,加联邦政府向国会提出"公正的社会计划",在该计划中提出了要帮助各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是魁北克省,它在1957年采取了一种既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又有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后来安大略省也采纳、实施了这一模式。之后,BC 省和沙士卡通省采取了另外两种模式。根据加联邦政府的一项政策要求,各省都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由于各省的司法程序制度的差异,在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模式上,建立并逐渐发展成为三种具有特色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