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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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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的监督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属于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国家的意志。二是这种监督具有权威性,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被监督机关必须服从。三是这种监督具有民主性,权力机关的监督直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最能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与人大代表是紧密相联的。
出处 《吉林人大工作》 1997年第10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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