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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夕味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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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2月,换届后的梅河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刚刚结束,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到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将《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关规定》送到每位主任手中,诚恳接受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了以下制度:一是建立日常联系制度。他们在政工科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把全市人大代表的情况详细进行了登记。他们重点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有:①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②审判工作情况;
作者 刘晏隆
出处 《吉林人大工作》 1999年第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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