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起草,也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将二者加以比较,取长补短,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立法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是二者的根本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全一致。但是,表现在具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则有所不同。由于负有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法规草案侧重于法律的适用性,注重考虑能够作用于同一问题的各方因素及相互制约。因而,必然要严格地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地赋予和规定相关部门的权限范围,不会刻意地突出或强化,有时还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权限的重新调整。而政府相关部门面对和解决的都是一些实际问题,通常最关心的就是影响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的力度。因此,起草与本部门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必然要最大限度地扩权,既争"利",又增"力",在一些与其他部门相交叉的范围"排他"倾向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