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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共有15项职权,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决定权:通常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即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出处 《吉林人大》 2000年第6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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