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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规定,严格禁止本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院长、副院长以及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办等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出处 《吉林人大》 2001年第2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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