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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四种文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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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在不同的程序阶段,其文件形态有所不同。过去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作法不一。现在立法法已经实施,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将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文件形态,加以统一规范。1、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是地方性法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即第一次审议时的文件形态。地方性法规草案是随同地方性法规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地方性法规案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构和人员为: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作者 崔立文
出处 《吉林人大》 2001年第6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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