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分层次行使司法监督职权的必要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司法监督权是指宪法、法律赋予权力机关享有的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执法和工作进行监察、督促和处理的权力。它可以在两种意义上来理解:狭义的司法监督权主要是指议决权;而广义的司法监督权则是由知情(包括了解、调查)、督促(包括建议)、审议和处理等四项具体职权所构成的。从狭义上讲,权力机关是司法监督权的主体,只有权力机关才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但是从广义上来说。
作者 于平
出处 《吉林人大》 2001年第7期22-2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