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其中最突出的两点:一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少,二是酝酿、讨论、协商不够充分。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就要打折扣。"一多两少"现象《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这些规定,确认了不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处于同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