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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给出了明确"说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还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出处 《吉林人大》 2002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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