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多年来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规则,实践中的鉴定问题比较混乱。其中,重新鉴定就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动辄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无休无止,以致产生多头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一方面使人民法院无法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使当事人不相信鉴定结论,即使对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也希望重新鉴定一次,改变鉴定结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一现象的产生,直接影响到法院审判工作中"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今年4月l日生效。
出处
《吉林人大》
2002年第12期47-47,4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