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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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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监督权,摆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实施监督与尊重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对"两院"的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两院"是"找麻烦"、"挑刺",是多了一个"婆婆",不愿意或不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作者 金华 刘桂荣
出处 《吉林人大》 2003年第1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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