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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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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既具有监督作用,又具有支持和协助作用。其办理方法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法定程序审议未被列入大会审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也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出处 《吉林人大》 2003年第3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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