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徇私枉法,我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制定了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以期防患于未然。官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不大一样,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地区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战国以前我国的官吏职位是世袭的,即所谓"世卿世禄"制,国家对于官员的任免并无太多的管理。秦汉时期对官吏的任用已经逐步形成一些严格的法规。西汉景帝时即开始实行回避制度,对地方官吏的任用在地域上逐渐增加限制。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唐宋元明时期的补充、完善,到清代时,我国封建社会的官员回避制度达到了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