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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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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以及违法进行装饰装修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出处
《吉林人大》
2003年第9期44-45,共2页
关键词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
公共建筑
专项维修资金
损害公共利益
物业买受人
住宅物业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权
分类号
D922.18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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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大
2003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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