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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好人”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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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度,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胡向阳挪用巨额公款案格外引人瞩目。这不仅是因为此案涉案金额巨大,达到6139万元之多,而且胡向阳的作案动机也与众不同——他将巨额公款以个人名义"无偿"借给自己的老何学,只是为了报答这位同窗好友昔日对他的"恩情"。近日,长春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向阳有期徒刑十年。
作者 秦洪祥
出处 《吉林人大》 2003年第9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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