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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政府建立新的制度每两月向人大通报重要工作上海市政府近日制定了一项新的制度,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并已为此制定了具体办法。据悉,这项制度是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后制定的。今后,市政府一般每两个月一次,由市长或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出处 《吉林人大》 2004年第5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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