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最经常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他们作用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觉性,并没有一个经常性的约束机制。因此也就造成有时常委会会议出席率低,影响正常审议和表决,平时的三查(察)活动参加与否都无人过问的局面。在今年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势在必行,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件关系常委会工作质量和组成人员形象的大事。会上,大家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制定一部约束自身的制度,即《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旨在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意识,使常委会会议和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