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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明确舆论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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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深圳将受到法律保护。日前,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社会舆论认为,《条例》为舆论监督撑起了“保护伞”,具有“破冰”意义。
作者
胡谋
王伟
出处
《吉林人大》
2005年第5期37-37,共1页
关键词
舆论监督权
犯罪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保护
社会舆论
新闻监督
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权
保障权
建议权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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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大
2005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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