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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加快与监督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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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不仅是统领和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而且对地方立法工作同样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是因为地方立法中的相当一部分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相关,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监督法无疑是上位法,这就决定了一方面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监督法相抵触,另一方面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所以,地方立法与监督法的衔接实际上也主要体现在上述两个方面,具体工作则应着重通过下述两个途径进行:
作者 赵立新
出处 《吉林人大》 2007年第8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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