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的角度讲,公共企业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政府职能的延伸,承担着诸多的公共服务功能,扮演着"公共利益"的增进者和维护者角色。同时,公共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又必须参与市场经营,具有使资产保值增值的营利性经济功能。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直接委托人,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共企业进行管制和规控,使其对政府负责,但作为间接委托人的公民却无法直接行使最终委托权,使公共企业对自己负责。由此,公共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公共服务"与"经营营利"、"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责任"与"公民责任"多重价值的排序和选择,如果选择不当,便会陷入伦理的困境。
出处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