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上届人大常委会向新一届人代会报告工作妥当且合法。首先,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八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得知,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的第一次会议无论是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皆只能是上届人大常委会。其次.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规定中.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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