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