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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说明书”岂能作假——一起产品质量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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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3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首例经济审判改革示范性观摩开庭在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了一起因产品广告和使用说明书与产品的实际使用性能不符而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案。通过紧张的法庭调查,法庭辩护和合议庭合议等阶段后,当庭判决了被告深圳金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汪旅衡货款27650元及其利息、赔偿原告差旅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作者 肖章
出处 《经贸导刊》 1997年第7期42-42,共1页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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