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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还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1995年11月,我与王刚、李强合伙开了一个音像店。1997年1月,在对合伙进行清算并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后,我退出了合伙。音像店则继续由王刚、李强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倒闭。王刚、李强现下落不明。今年2月,阳光音像公司找到我,要求我偿付音像店1996年10月下欠其货款3万元。请问,我已按约定承担合伙亏损,还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张秋桂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作者 何晓鸿
出处 《经贸导刊》 1998年第4期39-39,共1页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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