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承包方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涉案工程之折价款或拍卖款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其一,承包人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优先受偿权之行使期限;其二,涉案工程是否存在不宜折价、拍卖之情形;其三,优先受偿权之范围如何进行确定。本文将对此三方面问题一一厘定。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1期68-70,76,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