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的公共性日益明显,必须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家庭教育立法属于社会法,应围绕家庭教育公共性的价值目标确定内容框架。家庭教育立法的难点包括: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家庭教育、谁来主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谁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健全家庭教育立法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补助制度、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82-188,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